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29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民,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红桥工业园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苟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芷瑶
书 记 员 黄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