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740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314国道-城东红桥开发区-骏宏公司13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19区1丘3栋1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7,2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雯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吐尔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