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63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6111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被告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路景、故县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2427752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梦,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号写字楼5-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8593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