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民特3号
申请人:***万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华北大街68号康诚商务中心6号楼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301003082311045。
法定代表人:魏思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胜平、赵宪法,河北穆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郑龙路景、故县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24277522。
法定代表人:郝兰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鸿、任梦,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万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川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川投资有限公司称,2015年8月,双方签订《铁塔承揽加工合同书》,约定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中原公司)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中原公司的住所地为景县郑龙路景、故县界处,而景县没有仲裁机构,景县之外又有数不清的仲裁机构,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根本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故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称,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不属于约定不明,衡水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双方当事人签订《铁塔承揽加工合同书》,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双方发生争议后,中原公司向衡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衡水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衡裁字【2018】094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我国行政区划一般分为省、市、县、乡四级,河北省景县隶属于衡水市,在衡水市辖区内仅有衡水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景县没有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可向乙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景县没有仲裁机构时,应当在其上一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确定仲裁机构,而衡水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衡水仲裁委员会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故本案的仲裁不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不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万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马友岽
审判员 李成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