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双利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198号

申请人: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24277522组织机构代码75242775-2

法定代表人:郝兰军。

被申请人:河北双利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景县郑龙路景、故县界处。信用代码91130983682771450Q

组织机构代码68277145-0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房产、土地、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700万元或查封车辆、房产、土地。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周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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