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崇耀光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6民初9932号
原告:厦门市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方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崇耀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崇耀光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