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崇耀光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执2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6857XM。

法定代表人:方翼。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佳,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崇耀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58397776G。

法定代表人:李锦波。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民终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使用费12116.13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6元。另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2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厦门崇耀光电有限公司送达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厦门崇耀光电有限公司由他人代签收,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厦门崇耀光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厦门崇耀光电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至2020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以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惠清

审判员  江向洋

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