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与沙县大洛镇大洛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27民初2087号
原告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县大洛镇大洛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晓文
法官助理 王彩霞 书 记 员 卢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