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2745号
原告: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福州海恒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由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建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