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鸿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鹿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财保242号
申请人:苍南鸿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554005059(1/1),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工业园区园区大道南侧02-2-2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先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状,上海市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鹿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1061724,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路151号凯鸿大厦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皎。
申请人苍南鸿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州鹿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3×××97)中的240万元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温州鹿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的240万元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苍南鸿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钟文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定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