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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3民初2075号
原告:浙江吴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遂昌县云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826890898。
法定代表人:朱岩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松,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鹿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路151号凯鸿大厦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1061724。
法定代表人:杨小皎。
原告浙江吴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鹿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吴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被告已依约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吴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吴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浙江吴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全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叶益超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