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林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民初1907号
原告:***,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仙新,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康,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林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富众大厦西首307。
主要负责人:刘国庭,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斌,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芳,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鹿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路151号凯鸿大厦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陈华,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林里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温州鹿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