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京03行终3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96年8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玉翰(上诉人之父),男,1963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陆晓彤(上诉人之母),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央美术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
法定代表人范迪安,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丽莎,女,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培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中央美术学院不予招生录取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7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玉翰、陆晓彤,被上诉人中央美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梁丽莎、刘培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系江苏省2015届高中毕业生,报考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专业。中央美术学院以**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未达到录取标准为由,对**不予录取。
**不服上述行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判决确认中央美术学院拒绝录取**的行为违法;2.判令**符合录取条件,责成中央美术学院为**办理本科录取手续,补发录取通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央美术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且属于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2015年1月,中央美术学院在该校网站上公布《中央美术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简章》(以下简称《简章》),向社会公开该校2015年度本科招生设置专业名称、招生人数、报考条件、报考要求、录取方式等信息。其中“录取”一栏项下规定:“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凡报考我院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本省美术专业统考,统考合格(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除外)并且通过我院专业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被我院录取。我院根据考生文化课、专业课的考试成绩,政治思想品德考察及体检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按文科标准录取”。建筑学专业录取办法为“①专业成绩合格,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文、理科分别排名,各录取40名……”“文化课成绩折算办法:相对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考生所在省本科(文/理)一批线×100”。经教育部审核备案后,中央美术学院按要求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上发布了《中央美术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该章程共分“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招生计划及录取、附则”四个章节,其中第十条对录取原则进行了规定,即“1、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凡报考我校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本省美术专业统考,统考合格(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除外)并且通过我校专业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被我校录取。2、我校根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校考专业课的考试成绩,政治思想品德考察及体检情况,按照各专业的录取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包含‘文科/理科综合’省份的考生,按文科标准录取。”建筑学专业录取办法为“①专业成绩合格,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文、理科分别排名,各录取40名……”文化课成绩折算办法为“相对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考生所在省本科(文/理)一批线×100”。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制发的《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其中“3”指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共计440分。语文、数学分别另设附加题40分。文科类考生加试语文附加题,理科类考生加试数学附加题,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不加试附加题。文科类、理科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80分,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40分。“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七门。所有考生均需取得上述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须选择选修测试(以下简称“选测”)科目两门,必修测试(以下简称“必测”)科目五门。其中文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除须选择历史外,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中再选择一门;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除须选择物理外,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中再选择一门。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考生选定的两门选测科目之外的五门为必测科目。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可均选择必测科目。2015年6月7日—9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了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安排为“6月7日上午语文,下午数学;6月8日下午外语;6月9日上午物理、历史(两门选测科目同时开考),下午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四门选测科目同时开考)”。**系江苏省201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专业,系2015年高考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的艺术类考生。2015年3月,按照中央美术学院发布的《简章》要求,**参加了中央美术学院组织的2015年本科专业考试,获得通过。此后**于2015年6月7日、8日参加了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统一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考试,成绩为:语文105分、数学114分、外语95分、体艺类奖励分5分,艺术类文化总分为319分。经折算,**的文化课相对成绩为101.754分。中央美术学院2015年建筑学专业的录取情况为,文科:除北京外的其他省录取31人,文化课相对成绩录至101.821分。**的成绩未达到分数线,中央美术学院未予录取。此后,由于**及其父母质疑中央美术学院关于江苏省属于不考“综合”的省份的认定,中央美术学院就江苏省高考方案及考试科目等问题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征询意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分别于2015年9月30日和10月8日作出《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江苏高考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江苏高考统考考试科目问题的说明》,前者对江苏省的高考模式进行了说明,后者对江苏省高考统考科目问题进行了说明,指出“我省普通高考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七门。所有考生均需取得上述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在我省现行高考方案中,没有高考‘综合’成绩的相关表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教育考试制度。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具有相应的招收学生、自主办学的资格和权力。据此,中央美术学院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育部直属高等美术学校,具有通过高考选拔招收本科学生的资格。本案**因参加2015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中央美术学院开设的建筑学专业未被录取提起本次诉讼。因此中央美术学院对**作出不予录取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合法、充分是本案审查的重点。关于中央美术学院开展2015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除《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外,教育部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制发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附件为《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5]1号)及《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等文件。上述文件也是2015年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应依据的规则。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各高校要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同时,高校应有权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及能力等具体情况,在不违背国家关于教育考试法律、政策的情况下,自行制定更为细化的招生简章,对设置专业、录取人数、录取方式及条件等事项做更为详尽的规定。因此,符合法律、政策、经过有权机关审核并以有效方式公示的《章程》和《简章》是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中,对考生是否符合录取条件进行衡量的具体依据。本案中,中央美术学院在2015年1月份在校网上发布了《简章》,公布了设置专业、录取人数、录取方式及条件等事项,并据此组织开展专业考试工作。此后按照教育部要求的时间,中央美术学院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布了向教育部报送并审核备案的《章程》。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章程》履行了审核、备案、公布程序,《简章》也以在网站上发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上述两份文件的发布程序符合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次,关于《章程》和《简章》的内容,符合国家关于高考的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同时在内容上中央美术学院自行制定的《简章》是对《章程》内容的细化,但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具体结合**报考的建筑学专业,《章程》和《简章》在对该专业录取的条件、方式等事项的规定上是一致的,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上述文件中与本案相关部分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能够作为判断**是否符合中央美术学院设立的建筑学专业录取条件的依据。本案**系江苏省考生,中央美术学院按照其《章程》及《简章》规定的文化课成绩折算方法折算了**文化课考试成绩,并认定江苏省属于不考“综合”的省份,故按照文科标准衡量**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名,**未达到录取标准,故对其未予录取。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央美术学院认定江苏省为不考“综合”的省份这一问题上,该问题也是判断中央美术学院对**作出不予录取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的核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具有招生权力的高等学校享有对招生规则的解释权。中央美术学院《章程》及《简章》中提到的“综合”,并不是法律术语,也不是我国高考招生考试制度中规定的专有名词,并不存在法定的或通识性标准解释。对其解释的权力应由制定招生条件规则的高校享有,但其解释权的运用不能违反法律及高考政策的有关规定,且应对实行同一考试模式的区域内考生公平适用。其次,高校应根据各省实行的不同高考模式有针对性地作出解释。我国目前并未实行统一的高考考试模式,各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有不同的高考考试模式、成绩评定标准,各省在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中设置的考试科目也不同。纵观全国各省考试科目的设置,语文、数学、外语三门之外,还有“文综、理综、综合1、综合2”或者“政治、地理、历史、物理、化学、生物”等具体科目的设置。具体到江苏省,其高考模式是“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其组织的统一文化课考试科目只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中央美术学院应根据江苏省的高考模式,结合其考试科目有针对性地作出解释。第三,中央美术学院的解释不违背法律政策且符合法律公平适用的原则。现中央美术学院将“综合”解释为需是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科目之一,属于统一文化课考试总成绩的一部分。而江苏省的“学业水平测试”从其测试的时间、有效期及与外省会考成绩的转换等方面分析等同于高中阶段会考,故不属于其《章程》和《简章》中所指的“综合”,因此江苏省不属于考“综合”的省份。中央美术学院的上述认定不违反法律、招生政策的规定,且对参加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报考该校该专业的考生统一适用,不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中央美术学院作出的对**不予录取的决定并未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要求撤销中央美术学院作出的不予录取决定并对**予以录取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中央美术学院拒绝录取上诉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改正;责成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本科录取手续,补发录取通知书。其上诉理由为:1.中央美术学院已事实认定“江苏省属于考‘综合’的省份”。中央美术学院“《简章》第五条”已面向全国实行了多年,江苏现行高考方案也已实施八年之久。中央美术学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用“《简章》第五条”拒绝录取江苏的考生,而其建筑学专业每年均接受江苏籍考生的报考,并录取江苏籍考生(庭审证实)。已事实认定江苏省属于“考综合”的省份。“《简章》第六条”中“不考综合”的描述,首次出现在中央美术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中,《2015年招生简章》沿用。2013年及以前“《简章》第六条”均为“文化课考试综合试题不分文、理科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按文科标准录取”。这就是中央美术学院不在江苏招录理科生的理由,它同样是建立在承认“江苏省考综合”的基础上的,尽管中央美术学院引用此条款对江苏考生进行限制是不公平的,剥夺了江苏考生一半的被录取机会,但也再次事实上承认“江苏省属于考综合的省份”。2.中央美术学院没有对“综合”公开作出解释。一审判决认定“首先,具有招生权力的高等学校享有对招生规则的解释权。”但中央美术学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历年的《招生简章》中对什么是“综合”进行定义或解释。3.中央美术学院没有对江苏省高考模式的解释权。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应根据江苏省的高考模式,结合其考试科目有针对性的解释”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现实——要解释江苏的就要解释全国所有省份的。中央美术学院提供的“证据5”:《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已明确指出“本实施意见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中央美术学院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江苏省高考模式有解释权。4.中央美术学院无权裁定“江苏高考模式中的‘学业水平测试’等同于高中阶段会考。中央美术学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拥有此项权力。一审判决也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5.中央美术学院的《2015年招生简章》的适用时效存在问题。由于考生要参加中央美术学院组织的校考,必须在2015年1月31日前填报志愿,完成报名手续。而中央美术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于6月中旬才面向社会公示,已在考生填报志愿之后。而中央美术学院的《2015年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由于我院各专业录取标准不同,所以要求考生参加国家高考时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与我院参加专业考试时填报的志愿一致。我院录取时,均以考生在我院参加专业考试时填报的志愿为准,自行更改志愿影响录取者后果自负。**提供“证据4”是主张中央美术学院强调要考生研读《2015年招生简章》,而非《2015年招生章程》。一审判决不采信,没有法理依据。中央美术学院提供“证据4”则是欺骗法庭。6.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江苏省考不考‘综合’”。2014年中央美术学院对“《简章》第六条”的更改(2015年沿用),被公认为中央美术学院改变了对江苏的政策,取消了对江苏考生只能在文科中录取的限制,转为对其他省份的限制。也正是这次更改,造成“《简章》第五条”与“《简章》第六条”相互矛盾,引发冲突,导致执行错误。但是,出现错误的责任在中央美术学院自身。为推卸自己的责任,将严重后果转嫁到考生身上,中央美术学院的行为极不道德。2015年1月,**报考中央美术学院的“建筑学理科”。中央美术学院准许报考,收取报名费、考试费,并于2015年3月当面签发准考证和证明**理科身份的“报名信息确认单”。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101.164(理科折算分)高于中央美术学院的理科录取分数线98.039分3.125分。中央美术学院仍然错误地用“《简章》第六条”对江苏考生进行限制,以低于文科分数线0.067分为由,致**落榜。**与中央美术学院交涉,中央美术学院拒不认错,称“报名系统不完善,我们明年改进”,粗暴拒绝,并不顾事实地坚持宣称“江苏不考综合”,遂引发诉讼。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中央美术学院是否应当承认错误,及时改正,放弃“《简章》第六条”对江苏考生的限制。但中央美术学院在大量事实面前,仍然拒绝承认错误,无视“《简章》第五条”的存在,坚持对江苏省考生实施“《简章》第六条”的限制。这种行为违法违规,对待江苏考生显失公平。
中央美术学院同意一审判决,并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中央美术学院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作出被诉不予招生录取行为的证据:
证据1.中央美术学院自行汇总制作的《2015年本科招生录取基本情况》,证明该校2015年本科招生基本情况,其中包括**报考的建筑学专业;
证据2.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考生**基本情况”及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出具的“江苏省考生文化课相对成绩折算办法”,证明**的高考成绩,且其高考文化课成绩不符合中央美术学院录取的标准;
证据3.《简章》;
证据4.《章程》;
上述3、4号证据用以证明中央美术学院的招生简章和章程中已经明确: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按文科标准录取;**文化课成绩应按照文科标准计算,其没有达到录取标准,中央美术学院不予录取的行为符合招生简章和章程的规定;
证据5.《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证明**所在的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江苏省属于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
证据6.《江苏省2013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证明2015年**所在的江苏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江苏省2013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规定执行,上述规定中明确: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属于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艺术类考生不分文理;
证据7.2015年9月30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江苏高考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证明2015年江苏省高考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艺术类考生不分文理,三门统考总分为440分;
证据8.2015年10月8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江苏高考统考考试科目问题的说明》,证明2015年江苏省普通高考日程安排中没有高考“综合”成绩的相关表述,属于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也尊重中央美术学院的招生自主权;
证据9.从新浪高考网站上打印的“2015年全国各省市高考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北京时间)”,证明2015年全国各省高考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表格中,江苏省没有“文科/理科综合”、“综合”考试安排,江苏省属于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综合”应属于统考科目之一,有文综或理综的考试科目设置;
证据10.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下发《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时作为附件发布的“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统一考试江苏省考试时间安排表”,证明江苏省高考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中,没有“文科/理科综合”或“综合”考试安排,江苏省属于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
中央美术学院提交作出被诉不予招生录取行为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有:1.《教育法》;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高等教育法》;4.《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附件为《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5]1号);6.《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
**在法庭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中央美术学院2015年本科专业考试准考证》、《中央美术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报名信息确认单(考生留存)》,证明**的理科生身份,报考理科专业;
证据2.中央美术学院出具的《关于江苏考生**家长刘玉翰信访问题答复》,证明中央美术学院的答复存在矛盾;
证据3.网络上打印的“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其中第4项考试科目规定部分,解释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指的是什么,以此说明高考中“综合”的内容;
证据4.网络上打印的对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处长的记者采访资料,证明招生处处长指出学生应该按照招生简章报考,没有提到章程,而当时**还没有见到章程,中央美术学院拒绝录取行为有违法之处。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对中央美术学院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一审法院审查亦予以确认其真实性。上述证据均系围绕中央美术学院开展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及对**作出的不予录取决定而收集、提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同时证据的形式及收集程序均具有合法性,中央美术学院提交的上述证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纳。该证据能够综合证明中央美术学院开展2015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基本情况、**本人报考专业、高考成绩以及中央美术学院对其不予录取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参加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的基本信息;证据3系“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由于目前我国并未实施统一的高考模式,因此该份证据不具有解释其他省份组织的高考中“综合”考试内容的法定效力;证据2和证据4的内容不具有**主张的证明力,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15年7月8日中央美术学院答复的电话录音,证明**质疑中央美术学院“不招江苏省理科生”的做法违法违规。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人员根本不了解江苏省高考方案,违规渎职;
证据2.2015年8月31日江苏省考试院答复的电话录音,证明**符合中央美术学院录取条件,江苏省考试院才投档,不知所谓“不招理科生”的说法;
证据3.2015年9月1日中央美术学院答复的电话录音,证明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人员也不了解其他省高考方案,其解释漏洞百出,违规渎职;
证据4.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处长的短信回复,证明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录取原则与其《招生简章》不符,后者不断改动,前者没有跟着改变;
证据5.中央美术学院主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所作批示,证明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人员欺骗其招生委员会,骗取其信任及授权;
证据6.2015年9月8日现场交涉的录音,证明中央美术学院确认2014年前江苏省高考方案为“大综合不分文理”后改为“不考综合”,处长钟××承认其《招生简章》与报名系统均存在错误,但拒绝承认**的理科生身份,改正错误,摔门而去;
证据7.中央美术学院在《阳光高考》网站上的公示信息,证明中央美术学院《招生章程》公布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之后。
证据8.中央美术学院《2013/2012年招生简章》、中央美术学院《2016年招生简章》,证明中央美术学院在2016年以前,未对其招生简章的关键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直接证明中央美术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第6条与《2015年招生简章》第6条完全不同,不能混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7及证据8中的中央美术学院《2013/2012年招生简章》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接纳。证据8中的中央美术学院《2016年招生简章》与本案被诉不予招生录取行为没有关联性,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等教育制度是我国学校教育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普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工作。被上诉人中央美术学院作为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具有制定招生方案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招收本科学生的资格。
本案的审查重点是中央美术学院对**作出不予录取决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否合法、充分。
关于法律依据是否合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高校要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并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本案中,《章程》是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经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于2015年6月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公布。《章程》内容符合国家关于高考的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程序符合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审核、备案、公布的规定。同时,高校应有权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及能力等具体情况,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教育考试法律、政策的情况下,自行制定更为细化的招生简章,对《章程》中的设置专业、录取人数、录取方式及条件等事项做更为详尽的规定。本案中,中央美术学院于2015年1月在中央美术学院官网上向社会发布了《简章》,发布程序符合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简章》与《章程》内容中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二者对**报考的建筑学专业录取的条件、方式等事项的规定亦一致。因此,《章程》和《简章》中与本案相关部分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能够作为判断**是否符合中央美术学院设立的建筑学专业录取条件的依据。
关于事实依据是否充分。《章程》第十条规定了中央美术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录取原则,即“我校根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校考专业课的考试成绩,政治思想品德考察及体检情况,按照各专业的录取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包含‘文科/理科综合’省份的考生,按文科标准录取。”《简章》第六条关于中央美术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录取有下述规定:“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按文科标准录取。”依据上述规定,中央美术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中,对于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按文科标准录取。因此,**是否属于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的考生,是决定应否对其按文科标准录取的关键,也是本案事实的争议焦点。
《章程》及《简章》中提到的“综合”,不是我国高考招生考试制度中规定的专有名词,并不存在法定的或通识性标准解释。为明确江苏省的高考方案及考试科目,中央美术学院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征询意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江苏高考统考考试科目问题的说明》,明确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并表示“在我省现行高考方案中,没有高考‘综合’成绩的相关表述。学业水平测试能否等同于高考综合成绩,应由贵院依据我省学测考试内容和形式,结合本校招生实际自行定义。”中央美术学院作为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享有对其制定的《章程》和《简章》中招生规则的解释权。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对“综合”作出解释,且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亦未对该省学业水平测试能否等同于高考综合成绩作出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中央美术学院应根据江苏省的高考模式,结合其考试科目有针对性地作出解释。本案中,中央美术学院将“综合”解释为需是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科目之一,属于统一文化课考试总成绩的一部分,而江苏省的“学业水平测试”从其测试的时间、有效期及与外省会考成绩的转换等方面分析等同于高中阶段会考,故不属于其《章程》和《简章》中所指的“综合”,因此江苏省属于不考“综合”的省份。该解释不违背法律和高考政策的有关规定,且统一适用于当年参加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报考该校该专业的考生,因此,对该解释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中央美术学院认定**属于文化课考试不考“综合”的省份的考生,并依据《章程》及《简章》相关规定按照文科标准衡量**的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名后,对其不予录取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英伟
审 判 员 杨 旸
代理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