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73民终2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清美央美美术培训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南路9号院35号楼2层207。
经营者:***,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央美术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清美央美美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中央美术学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238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央美术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央美术学院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央美术学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央美”即指代“中央美术学院”的认定明显失实,中央美术学院的简称应该是“中央美院”,一审认定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对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正常经营活动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明显失实。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的字号与中央美术学院不存在任何关系,且字号和商标都具有在先使用的权利,不构成侵权。综上,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未侵害中央美术学院任何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第一,一审判决认定“央美”指代中央美术学院,事实清楚,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亦对此认可。中央美术学院将简称注册为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企业名称包含“央美”字样,“央美”简称早于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成立时间,“清美央美”标识的使用易导致混淆,被诉行为不构成在先使用。
中央美术学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立即删除其网站上含有“央美”字样的内容;2.请求法院判决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变更其含有“央美”字样的企业名称;3.请求法院判决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在全国性报刊中向中央美术学院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4.请求法院判决清美央美培训中心赔偿中央美术学院经济损失100万元,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5355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中央美术学院及“央美”商标的注册情况
中央美术学院官方网站上对其历史沿革有如下介绍:“中央美术学院的前身是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可以追溯至1918年著名教育家***先生倡导成立的国立北京美术学校,著名美术教育家***担任第一任校长。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国立美术教育学府,也是中国现代美术教育的开端。1949年11月,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和华北大学三部美术系合并,华北大学三部美术系的前身是成立于1938年的延安鲁迅艺术学院美术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立美术学院,毛主席题写院名。***担任第一任院长。1950年1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正式定名为中央美术学院。4月1日,在王府井校尉胡同5号校址举行中央美术学院成立典礼。”
2010年3月16日,豆瓣网上发布有一篇题为“2010年3月5日至20日央美”的信息,内容为“瑞士洛桑艺术设计大学奢侈品设计展”,由中央美术学院、瑞士驻华大使馆主办,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承办。在此之后,自2011年开始,包括雅昌艺术网(域名arton.net)、搜狐网(域名sohu.com)、人民网(域名people.com.cn)、中国网(域名china.com)等网站上刊登的题为“【图集】100岁!央美百年校庆今日正式启动”“央美百年:十大活动献礼”“百年央美:名家辈出精品浩瀚这三样设计最深入人心”“2013年打通国际雕塑双年展央美启动”等的文章均使用“央美”指代中央美术学院。
2016年8月14日,中央美术学院经核准注册第14744336号“央美”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书法服务(截止),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8月13日。
二、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经营的情况
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注册成立于2011年7月13日,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美术培训、乐器培训等。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曾注册第1794411号“清美央美”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2018年11月22日,中央美术学院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9日曾作出商评字【2019】第23716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清美央美”商标不存在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但该商标与“央美”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最终依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裁定该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域名为yw11.com的网站记载,央“一个人挑着担子,肩膀当然处在扁担的中间位置,因此用以表达‘中间’义……‘央’又有‘尽’义,《诗经》:‘夜未央’。央的本义是萌芽,引申指中心、正中间、恳求、完结。”
域名为yangqingart.com的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为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经营的网站。该域名的注册日期为2021年5月4日。2021年7月13日,北京海大网智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涉案网站由其制作,上线日期为2011年6月5日。2020年12月14日,中央美术学院代理人通过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该网站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网站首页顶部标识了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的名称全称,同时有“清美央美美术训练基地”字样,其中“清美央美”字体较为突出。该网站公示的2013年高考美术生招生简章中招生计划及培养方向中有“主攻各大美术学院(央美、清美、国美除外)”字样。网站中多处使用“清美央美美术训练基地”字样。同时该网站“联系我们”处显示其在北京、江苏徐州、广东等地均设有办公室及招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央美术学院提交其网站截屏,显示已经将突出使用“清美央美”的地方删除。同时在网站首页中,展示有下列文字“北京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创立于2011年,字号‘清美央美’是本企业独立合法字号不可侵害。‘清美央美’字号中‘央’的本意是‘萌芽’的意思,字号中的‘清’是清纯的意思,‘清美央美’的真正涵意是:清纯的美萌芽的美,喻指最纯净的美在这里萌芽。北京清美央美美术培训中心与任何学府没有关联。经营范围:美术培训、乐器培训、舞蹈培训、销售工艺美术品。经营行业:市场商务服务业。”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官网显示其业务划分为美术工作室、音乐工作室、舞蹈工作室,网站上分别展示了三个工作室的学员被院校录取的名单。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提交的其网站的招生简单介绍北京清美央美美术训练基地“是针对省内联考二类本科以上、省外重点艺术学院及各大美术学院考前训练提高的预科培训机构,由十多年考前培训经验的老师、艺术家、画家精心打造”。
三、其他事实
中央美术学院为本案支出公证费5555元、律师费48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网站截图、当事人一审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作为教育培训行业的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实施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中央美术学院系具有悠久历史的专业美术院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使用中央美术学院的名称已经达数十年之久。同时根据中央美术学院提供的证据,至迟自2010年开始,即已经出现以“央美”作为中央美术学院指代与简称的情况。而事实上,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的网站中显示其2013年的简章中亦明确以“央美”指代中央美术学院,这表明,“央美”作为中央美术学院的简称,已经得到包括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在内的相关领域从业者的知晓与认可。一审法院认定在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成立并开始经营时,“央美”已经与中央美术学院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发挥了识别经营者所提供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央美”作为其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在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以美术、乐器、舞蹈培训为主业的情况下,极易使培训市场的相关公众误认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与中央美术学院存在特定联系,这一使用行为,将不可避免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中央美术学院的合法利益,构成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就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所提出的“清美央美”涉及词汇的固有含义,鉴于“央美”的知名度,社会公众显然不会从该含义上理解该企业字号,故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以此提出的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意见并不成立,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央美”系中央美术学院合法注册的商标,根据中央美术学院公证证据保全,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在培训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清美央美”字样,系将其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清美央美”完整包含了“央美”商标,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同时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实际从事的亦为与“央美”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的服务,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的上述使用行为,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虽然“清美央美”的字号注册在“央美”商标之前,但如前所述,在“央美”系中央美术学院有一定影响简称的情况下,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使用该字号本身即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注册该字号并使用并非善意,故该使用在先的情节并不成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有效抗辩。
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单独、突出使用“清美央美”的行为已经停止,因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使用包含“央美”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应当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中央美术学院主张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删除涉案中含有“央美”字样的内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中央美术学院主张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承担变更企业名称诉讼主张,根据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一审法院酌情判令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停止使用包含“央美”字样的企业名称。
关于本案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因中央美术学院并无证据证明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因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综合考虑中央美术学院简称及商标的知名度、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的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情节,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数额为20万元。中央美术学院为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系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应当一并赔偿。
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仿冒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对于中央美术学院主张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中央美术学院主张赔礼道歉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消除影响的范围及时间,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为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在经营的涉案网站上持续一个月发布公开声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其经营的网站上(域名yangqingart.com)含有“央美”字样的内容;二、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央美”字样的企业名称;三、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域名yangqingart.com)连续三十日刊登书面声明以消除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声明的内容须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送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一审法院将根据中央美术学院的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清美央美培训中心负担);四、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央美术学院经济损失20万元;五、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央美术学院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3555元;六、驳回中央美术学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82元,由中央美术学院负担4282元,由清美央美培训中心负担1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提交了包含“央美”文字的企业信息查询截图,包含“中美院”文字的商标查询截图,用以证明“央美”与中央美术学院并没有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是中央美术学院的简称。中央美术学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经查,yangqingart.com网站的域名注册日期为2011年5月4日。一审判决对此事实查明存在笔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中央美术学院官网的历史沿革介绍、互联网相关网站宣传报道文章等证据内容,足以证明在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成立之前,中央美术学院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央美”与中央美术学院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作为主营内容为美术培训等的经营者,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对“央美”所指代的中央美术学院这一事实应当清楚知晓,从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网站公示的2013年招生简章亦可印证其对此事实系属明知并予以认可。“央美”作为中央美术学院的简称具有区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在包括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在内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的经营内容与中央美术学院提供的教学内容具有密切关联,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未经授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央美”字样,攀附和不当利用了中央美术学院的声誉,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主观上难谓善意,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中央美术学院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制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清美央美”字样,发挥了识别服务来源在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清美央美”完整包含“央美”商标文字,两者构成近似商标。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央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服务,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的被诉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成立的条件应包括:第一,使用人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第二,使用人的此种使用行为使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同时应当强调的是,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权利人均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恶意攀附、抢注商标等不正当情形。
本案中,中央美术学院“央美”商标注册前,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已经使用“清美央美”字号注册成立,但尚不具有一定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如前所述,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将“央美”作为企业字号存在攀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之情形,故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应就其涉案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及消除影响,一审法院结合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的停止侵权及消除影响具体方式合理得当,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赔偿损失,鉴于在案并无证据证明中央美术学院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中央美术学院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的经营时间、范围,被诉侵权情节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标准下酌定赔偿的数额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其他内容,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论述,一并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3.33元,由北京清美央美美术培训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