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金东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1财保12号
申请人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内635740.06元人民币的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2021年5月26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金东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津青支行开户的账号为0302××××1095、在工商银行天津西苑支行开户的账号为0302××××4310和0302××××2833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35740.0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红艳
书记员  王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