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24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238817539N,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F座1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66034065X6,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6民初10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均无大额存款,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津NQ××**、津KS××**、津KS××**车辆,查封期限至2024年12月13日止,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的,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三、已向被执行人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