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29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东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飚
本院在执行延安东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29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4256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687元。本案进入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2016)陕0629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分别于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5月8日以李飚实名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市西大街支行,办理卡号为:622××22的银行卡,通过手机银行多次从此卡转账1051000元,用于自己消费周转,另查明被执行人李飚名下有陕A××号神龙富康牌轿车一辆,且无法找到该车去向,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延安东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9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