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3997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向文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兰茂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立案标的金额为24047080.91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津0116民初23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及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2022年2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津GE××**号、津KJ××**号、津C2××**号、津RU××**号、津HG××**号、津D7××**号、津HJ××**号、津G7××**号、津C2××**号车辆,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2月27日;2022年2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2月22日(如需续封、续冻应在查封、冻结到期日前15日向本院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兰茂清限制高消费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刘鹏程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