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361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娜,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向文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恩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海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姗,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立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池,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辽宁海航实业有限公司、宝来利安德巴塞尔石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400元。
审判员  白利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卢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