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5586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科创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郑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