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民终5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安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市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2022)冀0209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