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民终2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强,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恩松,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云阳,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学笔,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原审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长炼工程项目,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长炼路。
上诉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云阳、戴学笔、***,原审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长炼工程项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未依法向上诉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上诉人丧失诉权,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子

二0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