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路**海峡两文化交流中心大楼**。身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14033N。
法定代表人:方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旗,新疆宝地蓝宝石事务所。
被执行人: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3402960W。
委托代理人:谢姆西努尔·塔日江,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2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65300元(其中本金360000.00元;执行费5300.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瓦热思江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米 扎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