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与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7865号之一
原告: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88号4303室。
负责人:孙敦萍,主任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1号奥体都市花园A区16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福建省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3月24日以与被告福建省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且对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财产保全费809元,均由原告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张恋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