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7865号之二
原告: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88号4303室。
负责人:孙敦萍,主任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1号奥体都市花园A区16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福建省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9786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78,917.50元。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据此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福建省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917.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恋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