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512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1号奥体都市花园A区16楼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14033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据此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项目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合同关系。原告***依据《装饰工程项目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资金损失,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当按照民事诉讼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本案中,被告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1号奥体都市花园A区16楼1602室,故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