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28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纯纯,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泸溪县华通道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溪县白沙镇沅江社区怡心小区株洲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莫才旺,系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泸溪县华通道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31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31民终55号民事判决。**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2、倘若认定***欠***货款,应由第三人华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1、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欠条中的“欠条”及77万元材料款内容是***后面单方添加的。***承认“欠条”二字是其本人所写,如果是**向***出具欠条,“欠条”二字由***书写不符合出具欠条的书写习惯;***承认“实欠***柒拾柒万元整770000.00元”是其本人所写,也不符合债务人的债务数额由债务人来写的习惯。事实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一茶馆算账时,**只写了“其中莫才旺扣掉20万元整未见领条**”后,***接了一个电话就勿勿忙忙把条子拿走了,其他的字都是***事后添加的。2、按双方交易的砂石车数、价格、每车装货量,无论如何计算也算不出77万元的材料款来。即使按***说的每车装石量,也只有738900元。3、***起诉要求支付22万元材料款,是因为莫才旺搬家把扣掉**20万元直接付给***的票据丢失,***以为有空子可钻才打起假官司,在一审第二次开庭莫才旺找出了2013年10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给***10万元票据,***在证据面前无可抵赖,才改口说只欠12万元材料款。由此,可印证***伪造欠条、添加内容。4、条子内容中的有关字迹是谁写的,双方无争议,无需作司法鉴定。***认为是双方当面写的,**认为“欠条”及其他***写的内容都是事后***添加的,由于时过境迁,难以鉴定,即使需要司法鉴定也应由***申请鉴定,原审违反举证规则。5、有证据证明2012年6月19日,**直接付款10万元给***,原审没有认定错误。
***辩称,莫才旺总共直接代付给***的货款是20万元,其中包括2012年6月19日付款10万元和2013年10月14日通过银行付款10万元。***给**出具的收条实际就是莫才旺代付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由本院提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