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83民初1830号之一
原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3G(1-5)。
法定代表人:万义明,男,1953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住安徽省桐城市××××办事处龙眠路皖中商寓大厦,联系电话:138****×898。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培,广东爱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圣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49L。
法定代表人:马从高,联系电话:023×××××****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户籍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联系电话:138****×363。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户籍地址四川省通江县××××××××社**,联系电话:153****×876。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户籍地址四川省会堂县******村24组,联系电话:158****×284。
原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圣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重庆市圣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全生
人民陪审员 叶远昌
人民陪审员 刘润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梁家玮
书 记 员 潘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