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6056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金三角。
法定代表人:万义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胜,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跃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