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3519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金三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634487736。
法定代表人:万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胜,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所发生各项损失3534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日,原告在被告承建工程的工地从事槽工工作。2017年11月18日,原告在搭建施工平台时,不慎从高处摔落致伤。2019年,原被告因工伤赔偿纠纷,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原告就后续损失另行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讼请求虽与[2019]舒劳人仲案字23号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的争议相关联,但该诉讼请求是相对独立的,应当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就该诉讼请求没有申请劳动仲裁,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成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盈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