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118号
原告:**,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国豪,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金三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63448773G。
法定代表人:万义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思乂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邓 敏
书 记 员 贺川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