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12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国豪,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金三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63448773G。
法定代表人:万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高,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高,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盛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思乂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邓 敏
书 记 员 贺川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