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551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7474。
法定代表人:*胜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0195651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砚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346209928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282执55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仇乾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