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060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2民初7060号
原告: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芳桥镇工业区虎皇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7474。
法定代表人:胡胜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查丽莎、应旭晖,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328省道西侧、砚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346209928X。
法定代表人:黄锋。
被告: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5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0195651L。
法定代表人:张海朋。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静,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皇公司)与被告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以下简称舜安洪泽分公司)、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安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富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丽莎、被告中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红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虎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舜安洪泽分公司、中南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21787.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舜安公司对舜安洪泽分公司在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他公司与舜安洪泽分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舜安洪泽分公司向他公司购买涂料,合同签订后,他公司按约供货,同年9月17日,他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中南公司对舜安洪泽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支付义务,截至2018年3月23日,舜安洪泽分公司尚欠货款321787.5元,至今未付,该笔款项应由中南公司舜安洪泽分公司共同偿还,同时,由于舜安洪泽分公司为舜安公司的分支机构,舜安公司应对舜安洪泽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舜安洪泽分公司、舜安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中南公司提出的主要答辩意见是:《协议书》上加盖的印章上明确写明了背书签约担保无效,该协议的内容对他公司没有约束力。
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9月17日,虎皇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截至2017年9月16日,舜安洪泽分公司欠虎皇公司256135元由中南公司支付,虎皇公司后续供货货款也由中南公司支付。代表中南公司加盖印章的是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外滩水城十六街区项目部,印章注明“背书签约担保无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本案中舜安公司、舜安洪泽分公司没有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虎皇公司要求舜安公司、舜安洪泽分公司支付货款321787.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7年9月17日,虎皇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截至2017年9月16日,舜安洪泽分公司欠虎皇公司256135元由中南公司支付,虎皇公司后续供货货款也由中南公司支付。代表中南公司加盖印章的是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外滩水城十六街区项目部,印章注明“背书签约担保无效”。本院认为,双方所签订协议是由中南公司承担舜安公司、舜安洪泽分公司对虎皇公司所欠债务,是签约行为,因加盖公章的是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外滩水城十六街区项目部,且注明了“背书签约担保无效”,作为签约方的虎皇公司明知签约无效,而与该项目部签订上述协议,故该协议对中南公司没有约束力,对虎皇公司要求中南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货款321787.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对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舜安公司、舜安洪泽分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640元,由舜安公司、舜安洪泽分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虎皇公司预交,舜安公司、舜安洪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虎皇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钱富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