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5666号
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吊篮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XH49F26,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东方盛世9幢3室。
经营者:华文钊,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志斌,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0195651L,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566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吊篮出租站与被申请人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受理。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吊篮出租站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吊篮出租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景银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颜 桦
书 记 员 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