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阳市开发区仁强吊篮出租站与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5666号之一
原告:丹阳市开发***吊篮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XH49F26,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东方盛世9幢3室。
经营者:华文钊,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志斌,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0195651L,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566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丹阳市开发***吊篮出租站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丹阳市开发***吊篮出租站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开发***吊篮出租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丹阳市开发***吊篮出租站负担。
审 判 员 景银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颜 桦
书 记 员 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