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4746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强,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常青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3468XJ。
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承斌,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5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0195651L。
原告***与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永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