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684号之一
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胡公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吴韵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城路43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毓蘅,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影响,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客观原因致使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唐祖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毛小利
书 记 员 蒋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