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0381号之一
原告: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工业路1390号4幢30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胡公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