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03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胡公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工业路1390号4幢30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03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36,687.25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被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1民终2347号生效判决,判决驳回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故应解除对保全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