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868号 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胡公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翀涛,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5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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