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868号
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胡公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翀涛,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5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