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486号之一
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胡公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翀涛,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励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132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励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