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4898号 原告(申请人):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男,1950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被申请人):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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