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君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南君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富翔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9024号
原告:上海南君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渊,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庄福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伟,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巍,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顾颖琦
书 记 员  孙 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