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衢民仲撤字第47号
申请人: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周**。
申请人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不服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柯劳仲案字(2013)第33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申请称:一、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社会保险争议无管辖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的用人单位即申请人的所在地在金华市婺城区,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衢江区。二、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本案社会保险争议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被申请人是原联通公司移交给申请人的,岗位为巡线员,每天工作不足4小时,每周工作不足20小时,为非全日制用工。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用人单位没有强制性义务。请求:撤销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柯劳仲案字(2013)第331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柯劳仲案字(2013)第331号仲裁裁决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明确本案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该仲裁裁决,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骆忠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