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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212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龙,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7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素兰。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四马路9号。
法定代表人:叶刚跃。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东街四马路9号。
法定代表人:叶刚跃。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8元,减半收取计5484元,由***负担。
审判员杜杭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欢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