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之江大厦1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319997863。
法定代表人:张素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30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XX平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