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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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2062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现住浙江省兰溪市金圆上都9幢3**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7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3199978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