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2062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现住浙江省兰溪市金圆上都9幢3**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7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3199978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