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2-03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磐商初字第999号
原告:***。
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街919号三楼(金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黎刚。
被告:***。
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胡舒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