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27民初298号
原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街91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